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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强化市场准入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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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1:22:36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种子行业协会,市内有关种子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1763号)要求,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提高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综合监管、信用监管、风险分类监管、协同监管、质量安全监管为抓手,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市场准入,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主要措施

(一)划分主体责任

严格依照《种子法》(2015年修订)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规定,强化“放管服”,明确监督责任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属地监管”要求,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分别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市农委负责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证)。

(二)强化依法许可

依法对申请领取不同类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不同资质条件分别进行申请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认真审查申请企业的基本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人员、品种、生产环境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规范完善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明确资质要求。规范许可证信息变更程序,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

(三)推动综合监管

依托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网上全程化办理,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事项,实现农业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建立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的互联互通监管机制,规范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表述,确保工商部门在办理种子企业登记时引导市场主体按规定表述、规范申请,并规范核准。

(四)加强信用监管

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建立诚实守信制度, 确保监督检查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四个备案主体”备案制度,要求受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委托生产或委托代销者、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这四个备案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所在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进一步强化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种子生产销售全程追溯体系,确保监管全天候、无死角。

(五)实施风险分类监管

强化种子企业经营过程监管,对种子企业经营风险予以分类,确保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不变质”。加大对已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种子企业的监管,加强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追踪、收集和分析,确保企业在许可期限内,维持原有办公场所、生产基地、加工厂房和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或不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企业,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相关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六)强化协同监管

强化重庆种子行业协会归口管理,发挥协会的沟通链接作用。种子行业协会每年底主动向市农委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行业信息,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将法律文件精神传达到协会会员,积极建立种子企业诚信档案,完善诚信企业及诚信门店评选机制,做好行业交流和行业咨询等工作,努力增强行业自律,确保种子市场规范有序。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种子基地和市场执法检查。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专项行动,每年在农业部统一安排部署下,定期开展春季市场检查、夏季制种基地检查、秋季市场检查及冬季企业监督抽查四大行动,市农委和各区县农业部门分工负责,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和种子加工包装,抽样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开展质量指标、品种纯度和真实性检测,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严格执行《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制度。企业在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再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办理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要求,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各项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权力清单清理和信息动态调整等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农委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并监督有关工作的执行;市种子管理站根据单位职能职责和受市农委的委托,具体承担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

市农委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自查并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不定期检查督导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地要结合《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培训,积极宣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监管等“证照分离”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工作培训,广泛宣传教育,营造真抓实干、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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