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202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部经组织种子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确定了202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计划。现就任务安排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储备责任
各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储备工作,按照我部明确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求(见附件1),及时协调承接具体储备任务的企业落实到位。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足、管得好、调的出、用得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我部种业管理司将与各承储企业签订《202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见附件2),切实加强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
二、加强储备监管
各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储备种子管理制度,协助我部在储备期内定期开展储备种子数量及品种检查、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数量关、质量关和出库关,确保本区域内承储单位按照任务要求保质保量落实好种子储备任务。承储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落实好储备任务,要实行专库存储,建立项目实物明细账,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我部将适时开展种子储备任务落实、储备种子调用以及合同履约情况专项检查。
三、规范动用程序
因救灾、调剂市场余缺等原因需要调用国家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由拟调用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动用通知要求从承储企业调用储备种子。使用储备种子的省(区、市)及动用储备种子的承储企业要及时将储备种子的调用及成效等情况报我部种业管理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优化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动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救灾备荒种子能及时调用。
四、统筹发挥国家和省两级储备作用
为充分发挥好储备种子在救灾备荒中的作用,各省(区、市)要依据《种子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与国家储备相衔接,并将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建设情况、每年实际储备情况报我部种业管理司备案。
请各承储企业于2020年5月29日前将《202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一式4份签字盖章后,邮寄至我部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 张江斌 宋伟
电 话:010-59192079 59193209
传 真:010-59193195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