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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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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17:22:34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0]6号)部署,现将我省组织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监测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我省被分配评定的国家示范社86个(其中,农业部门推荐63个、林业部门推荐14个、供销社系统推荐9个)、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20个(水利部门推荐)。我厅依据各设区市省级示范社数量,将农业部门推荐的申报名额分配到各设区市,林业类合作社、供销类合作社及用水组织的名额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到各设区市,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设区市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突出规范办社、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产业扶贫,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和和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局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联系人:刘敏,电话:010-59197727,13683133107)填报提交(样式见附件6、7)。

林业、供销、水利推荐的合作社和用水合作组织确定后,请当地林业、供销、水利部门主动对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提交相关资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农业农村厅。

各地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本通知送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设区市2020年11月13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邮箱:2632304515@qq.com)。

(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文件。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附件2--5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系统数据需要区县、设区市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

(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和全面,避免申报材料出现遗漏、重复和错误。

(四)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系人:刘治 电话:0791—862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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