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5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五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安排应当以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根据具体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专项规划,编报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是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各项目主管处室(单位)负责所主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建设期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
(五)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
(七)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整体打包实施方案内容除包括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外,还应包括扶持政策、工作机制、监管措施、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程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其中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还应审核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应达到规定深度,满足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要求;
(六)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第十五条 通过审核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采取批复或下达任务清单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在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省以下计划申报,由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联文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改委。拟上报投资计划经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发改委协商并研究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改委联文分别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改委在收到文件后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和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列入投资计划: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二)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向项目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下达后,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逐级报送至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由省级或报国家部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审核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重点审查项目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可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结合。
项目建成后,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市、县(区)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向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和计划财务处报备。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市、县(区)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将初验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和计划财务处,并申请省级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组织织竣工验收,将省级验收结果向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报备。
各验收组织单位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上申请竣工验收,上传相关资料,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请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规范归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做好跟踪推进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