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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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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17:22:41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2020年度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专门印发了农政改综函〔2020〕39号文件(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按照有关工作部署抓好组织实施,按时通过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管理系统报送。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统计年报方面

(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

1.代码02“汇总村数”,所有成立村民委员会的村、或改为居民委员会的村,只要还存在农业经济、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统计。

2.代码03、05“集体经济组织数”,应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表(表5)中代码01-2、3指标一致。

3.代码06“汇总农户数”,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数,注意与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情况表(表二)中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相区别。

4.代码07“汇总人口数”,是指汇总农户中户口在农村的常住人口,注意与统计部门的数据相比较。

5.代码08-15“汇总劳动力数”,要注意把握实际规律或趋势,一般“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呈逐年略降趋势,“外出务工劳动力数”呈上升趋势。

6.代码16-28“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面积”,应与2020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相关指标一致,耕地面积要与(表二)中的“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相衔接。

(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情况表

1.代码01-05,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为准。

2.代码17,指土地经营权流入家庭农场(仅指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管理家庭农场)的面积。

3.代码25-28,指有明确场所的有形市场。

4.代码30-54,相应指标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材料数据一致。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表

1.代码16“可分配收益”,应为代码13“本年收益”、代码14“年初未分配收益”、代码15“其他转入”之和。

2.代码23“汇入本表村数”,小于等于表一中的“汇总村数”统计口径不同。

3.代码32“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代码35“当年村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应与实际相一致。

4.代码38“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收入”,要注意避免明显小于当地平均标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统计表

1.代码01-42,由2020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2.代码43-49,从负债类明细表分析自动生成,不可修改。要求在填报资产清查系统中的负债类明细表时,如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表时,务必勾选负债类型,和统计的附报指标实现联动。

(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表

1.代码01-05“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单位数”,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赋码的,应与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已发证数据一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是指2016年以前有的部分村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登记为公司,有的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是指完成改革但没有登记的单位数。

2.代码06“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总额”,是指改革时点折股量化的资产额,不是集体资产总额,也不是任一年度清产核资集体资产总额,且大于等于代码07“量化经营性资产总额”。

3.代码10“集体股东”,设置集体股的才需要填写,且一个单位的集体股东数只能是1,集体股东数和集体股占比不一样。

4.代码14-17“股金分红总额”,本年股金分红总额是指当年分红数,累计股金分红总额是指本年股金分红总额加上去年统计年报里的累计数,要注意单位为“万元”。

(六)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情况统计表

1.统计口径及指标不变,应保持年度数据的连续性。

2.代码01“实行财务公开村数”,应注意财务公开率。

3.代码02“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村数”,包括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

4.代码03“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数”,不能超过本地区所辖的乡镇数,包括乡镇代理记账、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记账。

5.代码06-18“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情况”,注意“贪污案件数”和“受处分人数”年度变化,大幅增加可能性较小;“受处分人数”,指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违纪单位个数与违纪金额”,前后应互相对应,数值合理;“审计单位资金金额”“贪污总金额”等涉及金额的指标,要注意单位为“万元”;“审计人员数”,无论是否成立审计机构,凡是县、乡两级从事农经审计工作的人员,无论是否专职或兼职都应统计在内,注意年度间变动应该不大。

(七)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管理家庭农场情况统计表

通过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自动生成。各地应及时登录名录系统查看填报指标和填报模板,抓好名录系统填报。

二、资产清查方面

1.登记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方式、内容及相关要求同2019年度。清查结果要向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原则上应于本年度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前完成。

2.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农清明细02-18),可从2019年度清产核资数据库中下载,“备注”列后增加一列“2019年核实数”,相关数据由系统自动导入,不得随意修改。

3.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2)、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4)、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7)、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农清明细08-1)和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农清明细08-2),对纳入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管理系统的扶贫资产一律标注“扶贫”字样。

4.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农清明细20)和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汇总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汇总01-2)、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汇总01-3)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总02),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逐级审核上报。

5.填报人员、审核人员都要提前熟悉各类报表和指标解释,注意把握易错问题及整改建议(附件2),确保不再出现以往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错误。

三、系统填报方面

1.本次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统一通过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管理系统完成,2019年度清产核资报表可通过本系统进行查看、下载,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本次填报采取“村采集、乡镇起报、县级以上审核汇总”的方式进行,除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和数据以外,要注意做好资产清查、集体经济收入台账与统计年报相关数据的衔接。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切实抓好各类报表数据的采集、填报、汇总和审核等工作。乡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数据采集;市、县两级要加强数据审核,采取纵横向对比、逻辑关系校验、逐级倒查等方式,确保数据经得起检验。

4.各市应在完成数据审核和系统报送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统计年报、资产清查报表、有关异动情况说明,于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农政改综函〔2020〕39号文件

2.易错问题及整改建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 易错问题及整改建议.pdf

· 农政改综函〔2020〕39号文件.PDF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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