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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山西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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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17:22:28

各市农业农村局,山西省畜牧与水产品技术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2021年山西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2021年山西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任务分工

(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根据国家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2021年山西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山西省畜牧与水产品技术研究所承担本计划抽样、样品检测和汇总分析监测结果等工作。

(三)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完成抽样任务,组织对兽药残留超标阳性样品的后续处理。

二、样品来源和数量

(一)2021年省级兽药残留监控区域为2020年未开展残留监测的市,包括太原、晋中、吕梁、长治、临汾,共抽检84份样品。

(二)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市级计划,具体任务数量和检测结果,纳入省计划汇总统计。

(三)抽样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对此前抽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主体开展抽样。

三、抽样和检测要求

(一)抽样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三)检测方法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7号)要求执行。

(四)省畜牧与水产品技术研究所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和抽样单位及样品来源市县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要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

四、检验结果处理应用

要进一步强化对兽药残留超标阳性样品的后续处理,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收到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兽药、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兽药使用指导。各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进一步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用药现状,运用反向倒逼机制,推进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精准的用药水平和能力。

(二)强化信息报送。畜牧与水产品技术研究所应分别于7月15日、12月15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控半年与全年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等报厅畜牧兽医局。

(三)强化部门协作衔接。各市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与水产品技术研究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技术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四)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附件:1.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2.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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