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农办种函〔2021〕4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农种市函﹝2021﹞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以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等作物种子为主要检查对象,在辖区内选择部分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营门店开展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标签、档案和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市场销售种子有无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完整、真实和规范,二维码信息是否可追溯等;检查种子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台帐是否齐全、规范等;检查种子经营主体是否备案,备案品种是否齐全、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等。
(二)品种审定和登记情况。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跨区种植、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发布广告、推广,是否存在未经登记以登记品种名义进行销售等。
(三)抽查种子质量。对检查的种子经营门店经销种子进行抽样,抽取的玉米、水稻种子开展净度、发芽率、水分、真实性、品种纯度及转基因成分检测,大豆和蔬菜种子开展净度、发芽率、水分检测。
三、组织安排
(一)实施方式。此次检查以各市、县(市、区)自查为主,我厅将选择部分重点市、县(市、区)开展现场督导检查。
(二)质量抽查。抽样种子检验机构,应按照现代农作物种子发展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根据辖区市场季节销售的主要作物,合理抽取本次检查样品个数,确保春秋两季市场抽样总数达到要求,具体抽样分工和两季抽样总个数详见附件。各市种子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落实质量抽查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抽样工作顺利完成。抽取样品净度、发芽率、水分检测由抽样单位承担,真实性、品种纯度及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种子质检站)组织检测,所有备份样品统一交由承担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保存。抽检工作严格按照《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执行。
四、进度安排
4月18日前,抽检机构以市为单位将抽样信息统计(Excel表格形式)报省种子质检站。
4月20日前,各市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动态(包括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典型经验等)报我厅种业管理处和省种子管理总站。
4月22日前,抽检机构将抽查的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纯度检测样品、备份样品送交省种子质检站。
5月30日前,各市将此次专项检查总结报我厅种业管理处和省种子管理总站,内容主要包括: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工作成效、问题建议、已查处案件情况等,并报送一起典型案例。承检机构将室内检测结果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6月30日前,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春季种子市场管理统计表报我厅种业管理处。
7月30日前各相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室内检测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报我厅种业管理处。
8月30日前,省质检站将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纯度检测结果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9月28日前,各相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不合格样品及转基因样品查处情况报我厅种业管理处。我厅种业管理处将择期对本次专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是落实打好种业翻身仗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落实主体,明确责任,确保种子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供种安全有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成效。对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县区,以及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对违反包装标签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场依法作出处罚。检查情况和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
(三)规范程序,注重时效。认真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结合实际,依法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样品确认、结果通知、结果处理等环节要确保程序规范,证据完整,注重对不合格种子企业查处时效性,增强监管效率。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检机构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的成效与经验,按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联系人:武春运;电话:0551-62610898;邮箱:ahszyglc@163.com。
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联系人:周锐;
电话:0551-63436808 。
附件: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抽样工作分工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