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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城市户口后宅基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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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15:22:35

如今很多从农村出去的年轻人都在城里买了房子,而且户口也转过去了,那农村的宅基地怎么办呢?是否可以保留?想了解的朋友可以看看下文。

一、转为城市户口后宅基地怎么办?

一般来说,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都可以进行保留。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全家迁入县级城镇,承包土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

二、农转非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3、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7、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拆迁补偿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转为城市户口后宅基地还是可以进行保留的,尤其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另外,小编也给大家讲到了农转非征地补偿新标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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