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
(三)投保奶牛经农业农村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六)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冷冻;
3.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流行热、日本血吸虫病,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疾病(即因病死亡即赔);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奶牛遭受冻、饿、中暑、中毒、互斗、走失、被盗;
(三)除保险责任列明的原因外造成的摔跌和电击;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五)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六)保险奶牛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患疾病属于更新淘汰和屠宰的;
(七)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八)保险奶牛未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九)保险奶牛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每头奶牛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奶牛保险费600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给予60%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计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期间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变动,按新的政策执行。
五、承保公司
符合福建银保监局关于辖内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分支机构均可经营本险种。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对承保机构选择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六、保险期限
一年。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五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七、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一)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尽快通知承保机构,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报案。
(二)保险奶牛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三)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五)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六)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规定的保险奶牛实际养殖数量。
(七)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八)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九)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完善保险与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投保人负有对病死奶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奶牛死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对病死奶牛进行索赔时,需提供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主要有:现场(有承保机构查勘人员在场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处理的照片(焚烧、深埋、化制、生物发酵的机械处理的前、中、后各一张);非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或提供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清单(包含耳标号)。
(十一)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八、资金拨付
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保险承保机构联合会审逐级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申请,并附以下材料:补贴申请报告;保险单复印件;各县(市、区)投保理赔情况汇总(附件3)(需相应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盖章)。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会审。会审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九、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经办承保机构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承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养殖保险经营,严格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理赔处理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程,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保险承保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乡镇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开展保险条款解读和宣传,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选择告知书》(提示客户在了解条款内容和区别后进行投保),由客户选择并亲笔签字确认。要切实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场(户)、理赔到场(户),不惜赔、不拖赔,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四)投保人投保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做好奶牛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投保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承保机构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应及时派人严格按照养殖场防疫要求抵达事故现场,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各县(市、区)保险承保机构要做好保险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报截止上月末的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附件4)。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本系统全省承保情况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次年10日前报送全年保险情况。
(七)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