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制度曾经是《土地管理法》修法的一个重点,这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也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对土地征收的全流程进行细化,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权交给市县人民政府,如果有少数农民对征地方案不满意,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这些情况进行说明。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如果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话,那就不像现在就直接到国务院,就会下放到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这样的话就有利于把大量的征地纠纷解决在基层,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还明确要求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并对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出规定。此外,去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对农民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