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在湖北省启动202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请示》(中储粮〔2021〕232号)、《关于在河南湖南两省启动202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请示》(中储粮〔2021〕23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自2021年11月3日起在河南、湖北、湖南三省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202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 年 11 月 2日
附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在河南湖北湖南三省启动202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