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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攻坚双百战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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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14:18:11

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攻坚双百战役”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办了一批冷链食品、伪造CCC认证标志生产销售电线电缆案以及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林市润达仓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进出库信息等内容行为案

2021年9月17日,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吉林市润达仓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进出库信息等内容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8日,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润达仓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第二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登记进口冷链食品进出库明细日期未有增补,仍未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经查,2021年3月至检查期间,每个月均有进出库情况,当事人均未对入库出库、委托方、收货方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库信息等内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发布了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明确表示: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等信息,确保全程可追溯。对于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办违反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要求的进口冷链食品案件。(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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