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澄江法院对本院受理的首两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以及赔偿国家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同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马某某均在澄江经营夜市烧烤店。2018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菜市场流动摊位购买罂粟壳约500克并制成粉末。2021年6月开始,陈某某在与丈夫共同经营的小吃店内将罂粟壳粉末作为佐料添加至卤汤中,将卤制好的鸭头、猪脚售卖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约6800元。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在该店检查时当场查获并扣押68克散装疑似罂粟壳粉末、卤汤、卤鸭头、卤猪脚。经鉴定和检测,疑似罂粟壳粉末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陈某某烹制的卤汤、卤鸭头、卤猪脚均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2021年9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经营的烧烤店将从妻子昭通老家带回的一袋散装含罂粟壳粉的佐料添加在卤汤中,卤制鸭头、鸡脚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200余元。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该店联合检查中,查获并扣押205克散装疑似含罂粟壳粉混合佐料、卤鸭头、卤鸡脚、卤汤。经鉴定和检测,卤鸭头和卤鸡脚均检出吗啡、可待因,卤汤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佐料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依法组成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澄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罂粟壳作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长期食用易使人体产生依赖造成瘾癖。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明确,罂粟壳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售卖进行营利,其行为已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刑法、食品安全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对二被告人作出相应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身体健康是大事。在食品中掺杂和使用罂粟壳调味很多人不以为然,甚至认为可以令食物更美味,有些群众还私自种植罂粟在日常饮食中掺用。然而罂粟具有很强的成瘾性,我国刑法明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种植、持有、使用罂粟作物的,有可能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人员违规添加使用的,除了面临行政、刑事处罚外,还可能被追索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罪犯宣告从业禁止令。
一直以来,澄江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犯罪打击惩治力度,努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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