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联合国4月26日电第76届联合国大会26日通过决议,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后,联大将自动召开正式会议,所有联合国成员都可以对行使否决权的行动进行审查和评论。
按照多数共识的原则,该决议不经表决即获通过(adopted by consensus)。决议规定,当安理会一个或多个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联大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大正式会议,就投否决权所涉问题进行辩论,除非联大正就相同问题举行紧急特别会议。行使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会议上优先发言,以便对行使否决权的相关情况进行解释。
决议通过后,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蒋华作解释性发言称,列支敦士登等国在“加强联合国系统”议程项目下提交决议,表示“旨在让联大能够按照《联合国宪章》授权,在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作用,为有效的多边主义作贡献”。基于我们对联合国大会作用的一贯立场,我们能够理解并认同这项决议的出发点。
蒋华表示,《联合国宪章》把“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职责授予安理会”。中国始终本着建设性、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安理会工作,主张安理会应致力于和平解决争端,推动对话协商化解分歧,同联大、经社理事会、国际法院和有关区域组织在履行各自职权基础上加强协调。我们一直积极推动安理会改进工作方法,增强透明度,扩大安理会成员特别是中小国家的参与。
蒋华称,《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殊责任,常任理事国之间要相互体现尊重,反映国际社会共同的安全需要,更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中方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始终以实际行动认真履行国际责任与义务,一向本着对《联合国宪章》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确定我们在安理会的立场。
蒋华说,对于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导致安理会在事关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不能采取行动的情况,我们赞成会员国在联合国大会平台上进行讨论。“联合一致共策和平”机制提供了就此举行联大紧急特别会议的安排。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安排可以让会员国在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发挥作用。同时,在安理会实际工作中,安理会不能采取行动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赋予联大新的授权,意味着建立一种自动触发联大召开会议的机制,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引发程序上的困惑和混淆。目前难以确定这样的安排能否达到决议的预期目的。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非程序事项表决时拥有一票否决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