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教育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持续巩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成果,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对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等作出明确要求。
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启动实施以来,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身体素质明显提升。但一些地方还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供餐质量和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此,实施办法在供餐方式上,要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实施办法提出,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
在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