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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反杀案一审宣判 被告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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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17:18:10

中新网沈阳11月18日(王景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8日发布消息,对被告人于某义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某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某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在门外敲门。被告人于某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被敲门声叫醒。被害人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某义未给其开门。吕某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某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被害人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某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某、王某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某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吕某于凌晨二时许,不顾被告人于某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被告人于某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于某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吕某采取强行破门方式入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于某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经查,被害人强行进入的足疗休闲馆为经营场所,并非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害人要求进店足疗被拒绝后,强行推拽开大门进入足疗室,属不法侵害行为,但被害人并未实行刑法第二十条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被害人没有携带任何凶器。被告人于某义已认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被害人进入门厅时,被告人于某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于某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于某义案发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庭审时虽辩解是正当防卫,但承认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抚顺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于海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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