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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身亡 法院判决死者自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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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15:15:33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身亡 法院判决死者自担其责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在马路边坐了许久,突然扑倒在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底部,当场身亡。死者家属将司机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法院如何断案呢?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期审结了该案。法院指出,该事故系老人故意行为造成,其应对自身危险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驳回老人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司机正常行驶,老人突然钻到车底

2019年9月26日下午,司机小丁驾驶货车以6.4km/h的速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横滘二路附近某路口时,一直坐在路边的陈老伯突然起身,从路边扑倒在货车右侧车底,结果货车的右后轮碾压过他的头部,陈老伯当场死亡。

事发时的视频监控显示,陈老伯在事发前提前三十多分钟坐在事发路口路边,且一直未离开,货车前轮已经过后,陈老伯突然起身,双手向前伸直,扑倒在正在行驶的货车车底。

事发后,陈老伯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小丁、车辆车主(即小丁的雇主)某物流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于陈老伯事发时是否属于故意碰撞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争议。

陈老伯的家属称,老人事发前精神正常,除风湿病外无其他疾病,无家庭矛盾,无任何异常。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是由陈老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依照相关法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时减轻比例不超过80%,故被告方应承担至少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共16万余元。

司机小丁称,事发时自己是按交通规则行驶的,且当时已注意到陈老伯坐在路面,为安全起见,其采取了减速措施缓慢行驶,是陈老伯趁车辆拐弯时突然钻进车底的。物流公司也认为是陈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该公司已向家属垫付了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陈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驶员尽到了谨慎驾驶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老伯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丁无责任。

法院认定老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白云法院查明,陈老伯存在故意制造该起交通事故的高度可能性,陈老伯的家属未能对他一系列异常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而司机及保险公司认为陈老伯涉嫌故意制造案涉交通事故,相较于陈老伯家属的解释明显更具有说服力和可能性。

法院认为,陈老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坐在机动车道路边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且应当能够预见突然扑向在正在行驶中的货车车底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但其仍实施了上述一系列行为,可见其主观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或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故意,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的同时,亦严重妨碍了道路交通安全。

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该事故系陈老伯故意行为造成,其应对自身危险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驳回陈老伯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讼,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将于2021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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