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桂林11月20日电 (刘劲阳 罗开元 林浩)11月20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依法公开宣判梧州市政协原主席张学军受贿一案,认定被告人张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扣缴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张学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中共岑溪市委书记、梧州市副市长、中共梧州市委政法委书记、梧州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回购土地、项目规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图为庭审现场。广西高院供图2005年至2019年,张学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张学军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赃款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