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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加强牌匾标识管理 强调避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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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9:15:20

中新网北京11月25日电 (陈杭)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固定式牌匾标识规范,强调管理部门在编制规范和设置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

《条例(草案)》共7章61条,包括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目的在于加强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

《条例(草案)》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范围,将向城市非私人所有的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含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纳入管理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条例(草案)》提出要依托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对设施设置的服务与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表示,《条例(草案)》进一步拓展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建立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依规划管理制度体系,完善了管理措施;建立牌匾标识分区分类管理制度。

郝志兰建议,根据《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户外广告设施依规划进行设置管理,规划未覆盖到的区域不能新建户外广告设施,为保障企业和利益相关人的合理需求,政府应尽快实现规划全覆盖,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

郝志兰建议,增加一款内容,表述为:“尚未编制规划的建成区,应当在法规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

《条例(草案)》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以及其他向城市非私人所有的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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