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1月29日电(记者任玮)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被告人于荣磊、姬水柱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3年5个月,并被判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于荣磊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注册成立“银川市兴庆区李漫漫凉皮加工店”,并在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2018年3月,被告人于荣磊将该凉皮加工店转让给被告人姬水柱,将制作凉皮的方法、销售客户一并转让,同时将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的方法传授给姬水柱,并带他到化工原料店购买了硼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荣磊、姬水柱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于荣磊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人姬水柱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两名被告还被判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