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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挖出“宝”,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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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09:14:55

地下挖出“宝”,该归谁所有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埋藏物 有主文物 举证 所有权

●概述

近年来,从地下“挖出宝”事件频见于网络,比如挖出银元、元宝、古董等珍贵物品,人们对这些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常常产生争议,引发社会关注。

●案例

安徽省的李某在某旧宅庭院挖树时发现一坛银元,文管所得知后将银元收回。李某谎称该旧宅为其祖宅,银元系祖先埋下,应归其所有,但并无证据证明。文管所则认为,地下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三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四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八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

●专家说法

陈珊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桂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挖出贵重埋藏物,举证很重要

埋藏物,是指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近年来,由发现埋藏物引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频见于网络,引起人们的讨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该公民私人财产。银元案中,涉案银元年代久远,李某声称该旧宅系其祖宅,银元系祖辈埋下,但其并未拿出有效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其对银元的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李某无法取得银元的所有权。此时,该银元的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依据民法典关于发现埋藏物的规定予以确定。即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发布对该银元的招领公告,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对该银元进行认领(须对其主张进行证明),若一年期限之内无人认领,则该银元归国家所有。

有些埋藏物年代久远,兼具有经济价值与文物价值,属于文物。文物的归属是否同样适用埋藏物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民间私人对文物享有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与第六条并不冲突,应在保障私人对有主文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五条一般性规定的作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文物。祖传文物可以通过继承取得,且祖传文物的私有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报第5期案例“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对此进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钱币属原告祖父所埋,属有主文物,原告方依法可以继承并合法占用,故应判决被告博物馆返还涉案古钱币。”该案法官指出:“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乃法律关于遗存文物的国家所有权的一般性规定,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境内所有情形下的文物均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私人所有的祖传文物受法律保护,这也正是判定本案的重要法律依据。”(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6日第六版)。公民对祖传文物等有主文物的所有权得到文物保护法第六条的保障。适用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相关主体须对其就该文物享有权利进行证明。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典同其他部门法具有协调性与统一性,对发现埋藏物等情形作出了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能够很好地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全方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于文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民法典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裁判争议、解决纠纷提供了可靠依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控不同法律之间、不同法条之间的系统性、协调性,做到裁判合理合法、民众心服口服。

(本报记者王金虎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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