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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17年遭解雇,究竟是员工失信还是单位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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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09:15:30

冒名入职17年遭解雇,是员工失信还是单位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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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一家超市发现有员工冒用他人姓名入职,遂以违反诚信原则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事件引人深思。劳动者为何要冒名入职?用人单位在入职之初该如何审核?冒名入职后产生的解约责任、工伤责任谁来负?

法官认为,劳动者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入职资料,否则,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工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应为主要过错方,单位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为次要过错方,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17年前,陈明(化名)用其同学“张志平”的身份证入职深圳一家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17年后,公司发现陈明身份作假,认为其违反诚信原则,根据该超市《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在入职时使用他人的身份资料冒名入职。对于此类情况,用人单位能否以不诚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冒名入职员工发生工伤,会因为身份信息不准确而无法领取工伤保险吗?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宸硕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如果发生工伤或其他劳动者应当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情况时,社会保险机构会核实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与购买社保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只有一致的情况下才会认定其能够享受相关福利。

冒名入职,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2002年1月22日,陈明以其同学“张志平”的名义、使用“张志平”的身份证入职深圳一家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2011年4月1日,陈明晋升为店长。

工作期间,陈明提交的《入职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均显示使用“张志平”这一姓名。

陈明冒名入职的事情,最终还是被单位发现了。2019年8月26日,超市认为陈明“违反诚信原则”,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规定,该超市解除了与陈明的劳动合同。

陈明认为超市方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陈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长达17年的时间,均以虚假的姓名和身份与超市建立劳动关系,其行为显然构成对用人单位的严重欺骗和违反诚信原则,符合《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超市一方提交的奖惩办法培训签名表,有陈明本人的签名确认,可证实其在2014年10月19日和2018年3月27日的两次培训中已知悉这一奖惩规定,即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向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奖惩办法的上述规定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因此,超市依照《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冒名劳动者出工伤,责任谁来担

2012年2月14日,刘芳冒用“刘四女”的身份入职东莞建福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福公司用刘芳提供的“刘四女”身份证并以工资1340元/月的缴费标准办理了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2012年2月21日晚,刘芳骑自行车横过公路时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月1日死亡。当年11月12日,刘芳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然而,刘芳死亡后,因其属于冒名参加社会保险,故其亲属未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赔偿。

法院认为,刘芳冒用“刘四女”的身份入职建福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确认实际劳动者刘芳与建福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由于刘芳冒名入职,公司按被冒用的“刘四女”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因身份不相符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判定,刘芳借用他人身份证与建福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在未严格核查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以其所冒用身份办理工伤保险,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社保损失责任承担问题,刘芳因冒名入职具有主观故意故负有60%的主要责任,建福公司因对冒名入职审查不严故负有40%的次要责任。

“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工伤待遇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单位承担,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律师张宸硕介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身份造假,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还是由单位全部承担,而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和单位根据过错责任分担。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应为主要过错方,单位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为次要过错方。也就是说,单位作为较小过错方需要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金额的一小部分,大约在20%至40%之间,其他的损失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劳动者应诚信,单位应审查核实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情况发生在工厂较多,原因多为年龄不足、超过招工所需年龄、学历不够等。”深圳市一电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蔡小姐告诉记者,随着公司入职审查越来越严格,近年来此类情况已不多见。

“劳动者应当以其真实身份入职,如实填写相关入职资料。否则,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邢蓓华法官告诉记者。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入职,用人单位用该假身份购买社会保险, 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部门如查明系用假身份办理社会保险,依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将不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承担该部分损失。”邢蓓华介绍,但是对于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无论劳动者是否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因劳动者冒用他人信息入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因此发生的损失。如果被冒名者与冒名劳动者串通或者明知劳动者是冒用入职的,其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张宸硕说。

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亦有审查核实劳动者身份的责任。因此,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其损失应按照双方过错进行责任划分。一般情况下,对于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

“在劳动者入职时,单位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要对员工做背景调查,要求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交由单位核对等。发生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的情况,单位也具有一定的失察之责。”张宸硕如是说。

刘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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