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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会性死亡”不能成为伤人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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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09:21:01

【社评】“社会性死亡”不能成为伤人利器

长此以往,网络空间会越来越充斥鸡零狗碎的八卦、不明真假的“热点”、隔空对骂的戾气,这势必会大大消耗公共舆论资源,会拉低公共舆论空间的品质和成色。在互联网上,我们需要的永远都是真实、真诚、温暖、理性的声音,这一点,无论网络技术发展得多先进、网络生态进化得再多元,都不会改变。

12月1日《法治日报》聚焦了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的“社会性死亡”话题。在最近一桩与此有关的“清华学姐事件”中,清华大学一女生称自己在学校食堂被一名学弟性骚扰,随后发布朋友圈曝光了学弟个人信息,威胁要其“社会性死亡”。而校方调取的监控证实,骚扰并不存在,学姐出来道歉。事情反转后,一些网友对此学姐展开了“人肉”和声讨,也有要其“社会性死亡”之意。

“社会性死亡”并没有明确定义,大体意思是把一个人的丑事、坏事公之于众,让其在熟人圈乃至社会范围内颜面扫地,进而让其在社会上混不下去。这一说法更早进入公众视野,是几个月前的“梁某罗某某事件”。彼时,女方梁某在微博上发长文,讲述自己被男友罗某某强奸,并公布了罗某某的诸多个人信息。罗某某自称“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现在完全社会性死亡,声誉尽毁”。不久,事件反转,女方承认发出的内容都是假的,双方表示已经和解。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网友的点击和围观成为一种力量,促成了一些问题的解决,有的冤案被平反,有的真相被披露,有些现象被批驳。这当中,所涉人员有的堪称被“社会性死亡”,比如一些人设崩塌的明星,一些行为失当的公众人物,一些舆情漩涡中的事件主角。

但与此同时,问题也暴露出来,即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人人都当执法者”“人人想当裁判者”的趋势。具体来说,动辄曝光某人某事,让所涉人员“社会性死亡”成了一些人对待个人恩怨、解决个人问题的常用手法。如果是实事求是、确有其事,诉诸其它途径未果,或许可以理解,问题是,有些人想要他人“社会性死亡”的原因和事件本身根本站不住脚,有的是主观猜测,有的是夸大其词,有的甚至到了无中生有、随意杜撰、栽赃诽谤的地步。而一些网友一会儿谴责被曝光者,事情反转后又大骂曝光者,如此,形成一股网络暴力。这种“键盘伤害”有时堪称“数字谋杀”。

如此行为的涟漪效应正在显现——对被造谣、指责的个人而言,舆论的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就算没有被“社会性死亡”,当事人名誉、生活、工作也会不同程度受损;于整个网络生态来说,这种随意曝光他人、动辄要人“社会性死亡”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一种秩序扰乱和环境污染,网友被戏耍,节奏被带偏,最后一地鸡毛;而对社会来说,这种私人“审判”和网络暴力的影响已然溢出“屏”外,诸多人处理现实纠纷时首先想到诉诸网络、挑逗公众情绪,比如,觉得买东西物价贵要网上曝光人家;跟朋友吵架了,就到网上揭短指责;大街上随便拍下某一场景,就发到网上感慨、吐槽一番……长此以往,网络空间会越来越充斥鸡零狗碎的八卦、不明真假的“热点”、隔空对骂的戾气,这势必会大大消耗公共舆论资源,会拉低公共舆论空间的品质和成色。

“社会性死亡”不能成为伤人的利器。尤其是对那种造谣生事、动辄要人“社会性死亡”的恶意攻击,对那些随意侵犯他人名誉及权益的情况,我们必须警惕,坚决遏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它是每个人需要道德自律且受到法律他律的场所,是每个人要对个人言行负责的地方。不管是发起让人“社会性死亡”的始作俑者,还是跟风而上、挥舞舆情大棒的围观者,都不能、不该任性妄为。要知道,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越来越完善。未来,动辄让人“社会性死亡”,操刀的、递刀的、随便站队的,或许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与此相应的,我们更应该为那些为网络的天朗气清、为真相和正义作贡献的行为点赞、喝彩。

在互联网上,我们需要的永远都是真实、真诚、温暖、理性的声音,这一点,无论网络技术发展得多先进、网络生态进化得再多元,都不会改变。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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