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5月19日电 (朱志庚 李梦瑶)耄耋老人将唯一一套住房赠与孙女后担心无房可住,又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5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布,祖母起诉孙女的“要房”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言归于好。法院通过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方式,确保了这位90岁的老人老有所居。
张某自幼父母离异,由祖母李老太抚养长大。20多年来,二人相依为命,祖孙情深。李老太年近90岁,子女各自成家立业且孝顺有加,李老太唯一挂念的就是张某。2020年4月,李老太将自己居住的唯一一套房产赠与张某,并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缴纳过户税费。
事后,李老太一方面觉得张某对自己的关心日渐减少,表现大不如前;另一方面受周围人对此事利弊评说的影响,开始担心张某会将房屋转卖或转租,导致自己晚年居无定所。李老太为此焦虑不堪,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房产。
为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常江红以祖孙亲情、家庭和谐为出发点,要求原、被告本人到庭。经二人陈述,法官得知,李老太赠与房产的确是自愿,言语中流露出对孙女的疼爱和挂念。但李老太也有自己的担心,那就是一旦张某卖房后远走高飞,自己将流离失所、老无所居。
听完老人的顾虑,张某后悔不已,表示近段时间因为与其他家人发生误会,才没能回去照顾老人,实际上她对奶奶非常想念。说话间,张某已上前拥抱奶奶,温馨的场景让二人的隔阂消失殆尽,张某也当场保证自己不会转卖或转租房屋。
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李老太的身体状况以及本案判决后面临的执行问题,常法官提议二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
经过多番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李老太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未经李老太书面同意,张某无权出售、出租或抵押房屋,李老太亦无权在涉案房屋上设置超出居住权期限的用益物权(出租等)。二人共同至房管部门设立居住权登记,逾期李老太有权申请执行,要求执行部门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然而,铜山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尚未办理过居住权登记,且格式化模板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协议作出后,常江红法官会同执行人员先后4次到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沟通登记一事,最终遵从老人心愿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
“在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加快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常江红说,尤其在老人养老的问题上,能够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以确保老有所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