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星艺人逃税加大司法惩处更具威慑力【纵深话题】
丰收
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上述《意见》是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专门制定的,共有30条,涉及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土地市场、资本市场、技术与数据市场等多个领域。其中,第23条中提到,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发了社会关注。
作为高净值人群、社会公众人物,明星艺人应当为依法纳税做出表率。但近年来,我国已经有不少明星艺人因逃税受到法律惩治,如演员范冰冰逃税2.55亿元,被罚款8.8亿元;演员郑爽因偷逃税,被罚款2.99亿元;邓伦因偷逃税,被处罚并追缴1.06亿元。另外,还有部分网红主播因偷逃税被重罚。
上述明星艺人被查处后,由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因而未进入司法程序受到司法惩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从频发的明星艺人逃税案例来看,我国行政处罚对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震慑力仍然不够,于是一些明星艺人不仅不把依法纳税放在心上,反而心怀侥幸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逃税,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给社会做出不良示范。所以,从行政处罚到司法惩处都应增强威慑力,让明星艺人“知罚而退”。
上述《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加大对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行为惩治力度,释放出明确信号:通过加大司法惩治力度,警告明星艺人依法纳税,否则就有可能受到司法严惩。司法惩处由于涉及到追究刑责,惩罚力度要大于行政处罚,因而,司法惩处的震慑力也更大。
一旦完善司法解释加大惩处力度,至少对明星艺人群体产生两种“正效应”:一是以严厉的制度和判罚,警示明星艺人不要触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红线”,一旦违法,后果很严重;二是对已经触犯司法“红线”的明星艺人,司法机关将会让其付出比以往更大的违法代价,即统一提升司法裁量尺度。
无论其他方面的严刑峻法,还是司法加大对明星艺人惩处,最终目的都是防范公民或明星违法。从某种意义来说,是倒逼纳税人遵守税法,是对明星艺人的爱护。当然,也有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税收公平的考虑。从国外情况看,逃税明星通常在被处以高额罚款的同时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司法惩罚。
落实上述《意见》,需要尽快制定专门针对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行为的司法解释。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如何加大惩处力度,还需要等待和观察。目前,《意见》的相关表述已经表明了态度,即司法惩处不会一直“原地踏步”,而是要不断升级,以引导或者倒逼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从“逃税幻想”回归依法纳税。
所以,对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我们翘首以待。鉴于网红主播逃税案例也呈现高发态势,这个高收入群体逃税行为,不妨也纳入到加大司法惩处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