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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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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13:22:02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邀请有关专家对文稿进行了论证。现予公告,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1月25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551-62654715;邮箱:qzh9195@163.com。

附件: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与使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信息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和使用等工作,适用于与之相关的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成果界定】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是指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及在土地承包管理和日常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检查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土地承包数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密、更新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保管单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自行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与更新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制度建设】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日常保管和应用制度或实施办法,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按规定要求对数据及时进行备份。

第七条【保管条件】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存储、管理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用于数据存储、管理的设备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保管人员】数据保管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及相关设备的维护,逐级落实保管责任人,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确权登记数据保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保管要求】数据保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损毁和丢失。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条【工作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更新工作,并负责将更新数据提交至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和管理。

第十一条【更新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更新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数据保管单位实现数据更新,确保数据的现势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数据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优先满足国家应急和国家安全需求,保障数据应用示范、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需求,当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领域时,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用户分类】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用户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政府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除农业农村部门外的其他各级政府组成部门;

(二)农业农村部门,包括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所属机构;

(三)其他组织,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院校和社会团体等。

(四)个人,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和权利关系人。

第十四条【使用申请】省、市、县级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院校和社会团体等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均需要出具正式介绍信,并根据所需数据成果空间范围,向相应地区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条件】用户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数据内容、范围与使用目的相匹配;

(四)用户保管条件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十六条【使用审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审批。

第十七条【数据分发】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不符合或不具备在线分发条件的可以通过离线拷贝方式进行数据分发。

第十八条【使用要求】用户在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户使用数据必须与数据保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二)明确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使用方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保密协议

提供方:

使用方: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工作的要求,双方就提供和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涉及的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使用方责任和义务

(1)使用方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使用方所申请的数据必须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使用方不得超出申请使用的目的和时间使用数据成果。

(4)使用方对申请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

(5)若使用方的员工、尤其是离职的员工得到或能够得到本数据的任何资料,使用方有责任确保其员工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数据及资料的保密义务。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方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表中所写的申请内容,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数据资料。

(2)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不承担因数据资料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责任。

(3)提供方违反申请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3.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成果。

4.本协议书在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5.使用方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资料。

6.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成果提供方、使用方各一份。

提供方代表(签章) 使用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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