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自然资源部表示,村庄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彰显乡村特色优势。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
此外,各地还要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