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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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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7:22: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0〕28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0〕57号)工作安排,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我厅决定自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在全省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落细措施、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紧盯私屠滥宰顽瘴固疾、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加快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查重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坚持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深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依法顶格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查重处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规范代宰行为,严格染疫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依法顶格处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代宰生猪只收费不检验,收购、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相关生猪产品披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对相关企业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工作。

(三)严格屠宰企业资格清理。严格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依法关停不合格企业。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禁在清理关停不合格企业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对停产整改的企业,要加强巡查,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已经取消定点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及时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确保小型屠宰场点只减不增。优化屠宰产能布局,鼓励在生猪养殖主产区新建屠宰优势产能。

(四)全面做好屠宰企业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的要求,全面做好屠宰企业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防控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畅通举报渠道。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收集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要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案件查处情况。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屠宰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推动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落实落细落地,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严禁在专项行动中出现不作为行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要予以严肃问责。

(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相关总结材料请于2021年3月1日前报省厅畜牧兽医局。

省厅将结合各地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对相关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联系人: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王志强

电 话:0351-8235526

邮 箱:sxnyttzb@163.com

附件: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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