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效节水灌溉、旱作坡改梯、农田水利、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推广、损毁工程修复,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以农(牧)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制度;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建设评估,以及对竣工验收项目的抽查, 负责全省农田建设项目上图入库审核上报工作。
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组织本级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县(市、区)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分解下达并组织完成省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市(州)农田建设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审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工作;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上图入库管理审核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市(州)下达的建设任务;编制县域农田建设规划,负责项目选址、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申报项目,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完成项目上图入库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报账资料的收集、审核;具体负责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全要素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提质改造、填平补齐、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农田建设规划,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编制农田建设规划要求和分配规划建设任务目标,部署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在明确建设重点、区域布局、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县级规划基础上,审查、汇总、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时,要与当地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按流域、灌区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对区域水土资源条件进行分析,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农田建设规划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符合青海省农田建设等规划,坚持因地制宜,数量、 质量、生态并重,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实现长期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级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向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县级承载能力,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全省年度农田建设任务,结合省级考核评价以及县级承载能力等情况,向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任务分解下达至县级,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提报,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存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名单需逐级上报,形成省、市(州)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库所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征求项目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涉农企业同意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要根据项目区现状、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布局农田建设相关措施。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农田工程现状、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水资源论证、达到效益预期的建设方案、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建后管护及有关图纸等。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需满足上图入库要求。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主项设计资质与主要建设内容相对应的丙级以上(含)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预算编制采用《青海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机械台班定额》(青水建〔2009〕875号)、《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青水建〔2015〕512号),其中临时工程费列支范围仅计取施工仓库、办公及生活建筑工程等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基本预备费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按3%计列。动用基本预备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设计预算预列的金额之内。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送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省或市(州)级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专业类型与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主要建设内容相关。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执行的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相关单位所属农牧场执行的农田建设项目由省级相关单位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逐级编制、汇总、上报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以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县(市、区)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专业化管理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自愿、民主方式,调动相关各方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坡改梯的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组织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工作的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须具有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相对应的主项资质。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委托形式确定。监理单位应具有与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相对应的主项资质。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中的灌溉与排水、硬化道路等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检测。
第三十二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具有隶属关系等有关联的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第三方,一经查实终止其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
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后,可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项目严格执行申请拨款制度,依据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计量和质量书面意见,拨付项目进度款。
第三十四条 项目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保留不低于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1年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拨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工程建设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建设工期、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单位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按程序报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部门审批。项目单项内容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整,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地点变更,由项目批准部门审核批准。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和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经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项目进度信息填报专人负责制和上报内容主要负责人把关制,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州)报送的农田建设工作进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不定期对相关建设信息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算,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清算结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和省级的相关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分级分阶段组织进行。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初验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是指项目批准单位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实施管理、后期管护等进行的全面验收,由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部门组织。
第四十一条 初验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相关单位所属农牧场向省级主管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有关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完成。
第四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单位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全省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识,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成果和项目资料按照国家信息系统报备的要求,逐项及时填报和备案。项目信息报备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专人负责、分类填报、按时完成。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档案制备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四十九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省、市(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95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市(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十二条 省、市(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农业农村厅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市(州)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相关参建单位和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市(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省、市(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五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月开展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向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在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通过技术手段利用“一张图”监管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一次项目全面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加强农田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鼓励项目受益主体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项目受益主体可根据需要,委派专人现场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