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梅河口市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切实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农种市函﹝2021﹞2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农种发﹝2021﹞4号)的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我省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采取市场自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种子市场开展自查,并按照“双随机”原则,对辖区内经营的种子进行抽样,将样品信息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厅按比例抽取部分样品作为省级抽检样品,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各地市场进行暗访督查。
二、检查范围
以辖区内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营门店为重点区域,以近3年来有套牌侵权、制售假劣、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以玉米、水稻种子为主要检查作物,兼顾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开展“拉网式”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标签、档案和经营主体备案情况。主要检查市场销售的种子有无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和规范,二维码信息是否完整及其追溯网址是否真实有效,可追溯能否实现等;检查种子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销售台帐,台帐是否齐全、规范等;检查种子经营主体是否备案,备案品种是否齐全、备案信息是否完备等。查网络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对网络平台途径违法销售种子行为开展监控。
(二)检查品种审定、登记和品种权许可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有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和已撤销审定品种仍推广销售,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广告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是否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
(三)抽查种子质量。按要求对种子经营门店经销种子进行抽样。重点抽查玉米、水稻品种样品,有条件的重点区域可以开展马铃薯种薯、向日葵种子样品检测。同一地区、同一标注生产商的同一品种,只扦取一个样品;扦取同一标注生产商的品种不得超过3个。各地对抽取的玉米种子样品开展净度、品种纯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对抽取的水稻种子样品开展净度、品种纯度、水分、发芽率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种子样品数量应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求。净度、品种纯度、水分和发芽率检测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执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四、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抽样任务分工
各地扦取的种子样品,由各地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做好证据材料固定和省内生产商确认工作。抽样检查时要结合检查门店生产经营档案等情况,固定被抽样品代表的种子数量和生产商(种子来源)等证据材料。对于无法提供种子来源凭证的,由当地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对种子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理。抽检样品的各项检测,按规定送具有检验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二)工作进度安排
4月2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完成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将样品清单(见附件1)由市(州)汇总后报厅种业管理处。
4月6日至8日,进行样品整理,并将省里抽取的样品进行分样。将样品、扦样单、确认函等报省种子管理总站。
4月15日前,各市(州)将此次专项检查总结、市场检查结果汇总简表(见附件2)和专项检查中现场查处的违反标签、主体备案等有关规定的处理结果报送厅种业管理处。
5月10日前,各相关检验机构将样品净度、水分、发芽率及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报送厅种业管理处,并将结果通知单送达种子经营门店和种子包装标注的种子企业。
8月15日前,完成省级样品的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工作。
8月20日前,各市(州)将此次专项检查不合格样品证据材料(包括扦样单、种子生产经营者确认函及送达凭证、结果通知单及送达凭证、企业异议材料及核查情况等)报厅种业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本次专项检查是2021年全省种业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务必高度重视,逐项细化任务,压实责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快工作落实,切实保障用种安全。
(二)注重时效性,增强监管效力。在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和结果报送等环节,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保证证据链完整,注重对不合格种子企业查处的时效性,切实增强监管效力。
(三)认真总结,按时提交材料。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承检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行动的成效与经验,按照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联系人:董青松,电话:0431-88906204,邮箱:zyglc210@163.com。
附件:1.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样品信息汇总表
2.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结果汇总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 3月16日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