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从内容上看有四大新变化,即管理体制、管制方式、监管内容和责任追究,都有了新的表述。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黄炜: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条例》要求,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要求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继续加大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相关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严格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食用用途粮食销售出库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