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启动“港股”上市之际,因其销售给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江先生的进口水果来源成谜,遭后者质疑“涉嫌销售走私水果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果”,发起诉讼后,代理律师同步函请证监会“重新审核上市行为”。与此同时,从深圳“百果园”公司购买了17万余元高档水果的爱心捐助人士,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一纸上诉状将深圳“百果园”即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上了被告席,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五一期间,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江先生向国内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发出“邀请函”,请媒体和社会各界参加5月12日开庭审理的诉讼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笔者通过逐页翻阅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最终确认了未来港股“百果园”进口水果来源成谜的事实。
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江先生提供的邀请函显示,原告于2020年9月份从被告处购买了17万余元的高档水果用于慰问抗疫英雄、向敬老院老人慰问献爱心、向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阳诚善敬老爱老助老慈善公益服务中心捐赠。在捐赠过程中意外发现水果存在发霉腐变现象,后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得知,购买的水果涉嫌是走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涉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得知深圳百果园进口水果来源成谜或藏猫腻后,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先生将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贵州果惠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将贵阳市南明区超奇水果店列为第三被告,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为由诉到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消费水果的钱款 17130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先生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指出,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9月18日在第三被告处购买了第一被告供应的“美国蓝莓”、“美国橙子”、“新西兰小萍果”、“美国花李”、“新西兰金果”、“B级进口蓝莓”(秘鲁)、“B级进口红肉脐橙”(美国)、“进口恐龙蛋”(美国)、“A级红钻软籽石榴”(云南)、“樱桃小萍果”(新西兰)、“A级佳沛阳光金果”(新西兰),合计 171300元,盖章单据显示,送货单位为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系本案另一原告宋先生。
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先生和宋先生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显示,原告购买被告商品时,未见第三被告商品摆放货架或水果标签上标注毎种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最佳食用日期和进口水果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原告收到了由第一被告邮寄进口水果原装包装箱内外未见应当标注毎种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最佳食用期。大部分产品包装及其标签没有完整的中文标签。其中票据开出的“美国蓝莓”,在所有产品中没有发现有此产品,将其外文标示用翻译软件显示此批水果出口给中华民国,中国台湾此品种也没获批。同时国产水果也不见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最佳食用日期。原告在2020年9月20日收到第二批货时,发现大约有20箱水果腐烂发霉变质。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02民初1525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南明区人民法院以“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等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拿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02民初15251号民事裁定书后,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先生即本案原告,通过法定途径向贵州省贵阳市八大部门提出书面控告。刘先生在控告材料中指出,该裁定书认定被告向该院提供了“销售合同”,此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提请贵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朿力”,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起诉。
刘先生在控告材料中明确指出,被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属于被告提交的虚假证据,而在作出裁定之前,应该通知当事双方进行定案证据质证,而一审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却选择性采信单方面的“证据”,并且在此过程中,法院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原告或其代理人参与诉讼质证,变相剥夺了其参与诉讼的合法权利。
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先生依法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黔民终1036号民事裁定,裁定书认为,涉案《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提请贵州仲裁委员会”,而贵州范围内有贵阳仲裁委员会、遵义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故《销售合同》中所称“贵州仲裁委员会”尚不能直接认定为“贵阳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以双方已经选定了贵阳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为由驳回起诉不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终10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5251号民事裁定,指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成都知名爱心人士刘先生聘请的律师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法律报告书》,该报告指出,关于拟上市公司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和涉嫌存在违法走私行为。律师递交的《法律报告书》显示,刘先生诉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黔01民终1036号裁定书,指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代理人经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律师经核实上述案件证据、了解相应法律法规,为保障我国广大股民的核心利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相关报告,并建议对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审核批准上市行为。
律师同时书面提出,为保障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不出现隐瞒欺骗的圈钱事件,不发生上市以后因重大产品问题导致股价暴跌的情形,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等待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再作出相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