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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环保民生焦点 指引公益诉讼实践——最高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体现公益诉讼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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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5 09:24:50

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聚焦海洋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高铁安全隐患防治、自然遗迹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等环境民生领域重难点,助力公益诉讼检察理论体系完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提升。

守护传统村落 完善配套机制

人类生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重点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逐渐向保护人文环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成果拓展。本批案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了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典型做法,提供了公益诉讼检察保护传统村落、风景名胜等环境内容的实践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不仅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还同步推进了传统村落保护配套机制完善。

2018年3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栽麻镇宰荡、归柳两侗寨村民私自占用农田、河道、溪流新建住房,违规翻修旧房,破坏村落风貌。2018年12月28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栽麻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保护传统村落。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栽麻镇人民政府对传统村落采取相应监管保护措施,2019年5月,违章建筑已经全部拆除。

2020年4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修订审议通过,确立了传统村落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并增加规定“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破坏传统村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条款,为推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贡献检察力量。

保障铁路安全 防范重大隐患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庞杂,涉及行业多、专业性强,给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带来挑战。2021年9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首次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本次指导性案例中的第三个案例,就与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关。

2016年2月以来,三门峡市陕州区部分村民在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桥梁南北两侧距桥墩不足100米处分别修路筑坝、填土造田,造成桥梁南侧(上游)塘坝内蓄水约1万立方米,北侧(下游)形成堰塞湖,浸泡高铁桥墩,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

2018年3月7日,郑州铁检分院依法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上下游填土筑坝、修建影响高铁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制定整治方案,消除高铁运营安全隐患。三门峡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市财政拨付资金240余万元用于堰塞湖除险工程,2018年汛期前,堰塞湖除险工程如期完成,危及郑西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风险得到排除。

最高检负责人表示,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重点不应是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是防未病、治未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

督促危废处置 增进“两法衔接”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共同要求。一般案件中,行政机关普遍认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理,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修复受损环境刻不容缓,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避免环境损害后果扩大。本批案例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两法衔接”提供了典型指引。

2017年10月,冯某某等将从浙江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睢宁县岚山镇境内,非法倾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清理出油泥及污染物135吨,随后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将油泥转移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23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该案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期间,涉案油泥在未按规定封存的情况下已存放18个月,持续造成环境污染,睢宁县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2019年7月16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职。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生态环境局未上诉。庭审后,生态环境局确定了危废处置公司,对涉案油泥及部分受污染土壤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涉案物品危害环境的情形,刑事证据固定后,即应开展受损环境修复工作,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见习记者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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