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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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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09:25:00

本网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健全完善立体化、多层次、精细化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提升人民法院纠纷化解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先后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近年,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民事审判工作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在线诉讼规则等五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试点相关程序规则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修正草案全面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提炼完善后,推动上升为立法,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修正草案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修正草案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加大适用力度。

同时,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草案还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

完善简易程序。修正草案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删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中的“争议不大”,推动简易程序适用更加聚焦于案件本身的繁简和难易程度,不因当事人对立程度和主观认识差异影响到程序适用。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修正草案明确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草案明确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中级、专门人民法院对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的上诉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条件的,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如何确保“独任不放任”?修正草案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草案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强化独任制案件审判监督管理,健全独任法官审判权责清单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独任制案件裁判情况的全过程公开、全流程监督,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独任法官的咨询、监督作用,完善独任制案件评查机制。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修正草案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电子送达规则,规定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细化生效标准,进一步拓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修正草案明确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

责任编辑:钟欣 刘云(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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