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 采购、使用超期食品原料? 经营场所脏、乱、差? 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这些乱象通通不可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1: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平台代理)经营活动 2021年8月25日,宁德市古田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在古田县经营美团外卖业务的合作关系,但当事人在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古田县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10000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补办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案例2:霞浦县三沙镇夏光明糕点经营部涉嫌经营场所“脏乱差”且拒不整改 2021年8月5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操作区清洗池及锅具上的油污未及时清洗、食品原料存放区堆放杂物,经营场所环境差,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从美团平台下线并对上述问题限期整改。2021年8月17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锅具油污进行清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7700元罚款。 案例3:东侨开发区荣鼎餐饮店涉嫌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煎包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并对其产品(煎包)进行抽检,发现当事人制售的煎包铝残留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二款、35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元,罚款50000元,共计50066元。 案例4:福鼎市嘉宝餐饮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开设一家名为“克林叔叔(汉堡炸鸡大鸡腿二店)”的外卖店,提供网络餐饮服务。2021年7月2日,我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蜂蜜芥末酱、“知渔珍品”鳕鱼堡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产品;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50000元,共计50009.6元。 案例5:福安市口福缘沙拉斯西餐厅涉嫌无证经营 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冒用美团外卖平台”威汀堡-鲜肉现煎汉堡“的实体门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食品安全入网信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案例6:屏南县包笼鲜粥铺涉嫌无证经营 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4元,没收标签不合格”粥品调味料“73包,并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古田庄钟钟小吃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021年7月9日,我市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的冷冻柜中发现2袋五花肉,该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袋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采购上述预包装食品五花肉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一种名为”卤五花肉“的菜。当事人采购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五花肉2袋给予没收;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20元。 案例8:周宁县浓芋烧仙草店涉嫌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 我市执法人员在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全部违法经营使用的原材料给予没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53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