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种子法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
打好种业翻身仗,首先要有“硬”本领。题中应有之义包括在大力推动种业创新的同时,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目前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存在保护标准偏低、保护范围偏窄、保护链条较短等问题,导致修饰性品种多、突破性品种少,品种同质化现象突出。从司法数据看,近年来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不仅影响大,而且增幅快。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该类案件共计781件,年结案量从2016年的66件上升到2020年252件。
此次种子法修改强化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法律规定的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完善侵权赔偿制度,推动建立鼓励和支持育种原始创新的制度体系等措施,将以法律的导向作用激发原始创新活力,推进我国种业振兴。
在育种领域,长期以来有一种叫做“科研豁免”的说法,是为了让育种家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育种成果推动创新。然而,由于规定不完善,容易助长模仿修饰育种之风,严重打击了原创育种创新积极性。此次修法明确,修饰改良他人的育种成果形成的派生品种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征得原始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原始品种权所有人与派生品种所有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了对原始创新的保护。
同时,法律对种业侵权行为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例如,加大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和倍数。其中,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将难以确定数额的赔偿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就是要加大违法成本,进一步维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说到底,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创新,鼓励更多人制作良种、培育良种。种业的振兴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全链条各个环节合力推进。此次修法对多个环节加大了支持力度,并强化了监督管理,将有效助力我国种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