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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案新进展:中国红牛提交50年《协议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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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14:18:41

2月23日,中国红牛一则声明给此前旷日持久的“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带来了新的变化。根据该声明,中国红牛近日取得了纠纷案中关键材料——50年《协议书》原件,并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或将成为此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如图,根据声明,中国红牛称,1995年11月10日,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中食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签署了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共九条内容,其中第一条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显然,该《协议书》对于中国红牛一方是至关重要的证据,然而在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中国红牛曾因为缺少《协议书》原件而被驳回上诉。中国红牛称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判决书中称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

中国红牛在该公告中还表示,2019年以来,泰国天丝违反约定,承包给第三方公司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因此给中国红牛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已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中国红牛还直言,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公然违背客观事实,声称“没有签署过该协议书”、“案涉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已经涉嫌虚假陈述及作伪证。中国红牛将依法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涉嫌违法行为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针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人恶意曲解部分案例判决,威胁恫吓中国红牛各级供应商、经销商等行为,中国红牛将依法追究泰国天丝及其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等共同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中国红牛强调,坚信50年《协议书》原件的提交会促使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更加客观、公正、全面作出裁判,还原事实真相、正本清源,维护中国消费者利益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

50年《协议书》原件意义重大

通过梳理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的“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可以发现,纠纷正是围绕50年《协议书》而展开。甚至泰国天丝此前公开发表声明称:从未与相关方签订过所谓的“50年协议”。

然而回顾中国红牛的发展历程,50年《协议书》实际上是不可缺少的基石。

根据中国红牛发展历程白皮书(1995-2020),1994年6月,红牛创始人许书标与严彬结识,二人针对红牛饮品初步达成合作意向,1995年二人再次会谈,正式确立合作意向,至关重要的是,通过本次会谈确定,严彬将负责协助办理红牛进入中国所有的许可手续,并将来全权负责经营。

而在1995年11月,严彬代表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签下了上述50年《协议书》,中国红牛由此诞生。

之后严彬以华彬集团名义依次与中食公司、中浩集团签订股转协议,原本的4方协议转化成为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双方负责中国红牛。中国红牛在严彬与华彬集团的努力下迎来飞速发展,2012年中国红牛全国销量第一次破百亿元;2014年突破200亿销售,根据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的评估(京名评咨报(2015)第2009号),中国红牛品牌在国内市场价值由1996年12月的人民币5.51亿元,增至2015年6月的人民币506.8亿元。

然而在2014年开始,“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拉开序幕,红牛系列商标持有人、红牛饮料原材料供应方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的工厂发出律师函,声称使用“红牛”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红牛产品、停止使用商标,并直接单方面停止了对香精香料的供应。

中国红牛依据上述50年《协议书》等证据多次重申,泰国天丝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无权且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和/或授权或许可其他方在中国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及同类饮料产品。

然而泰国天丝一方面与中国红牛对簿公堂,另一方面又私自将“红牛牌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牌维生素风味饮料”(分为进口版、国产版,且配方不同)三款产品推入中国市场,且由于泰国天丝的产品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中国红牛)包装、装潢十分相似,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

或许正是因为此前缺少50年《协议书》原件,2019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天丝公司所有。中国红牛使用的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天丝公司。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

因此,如今中国红牛已经取得50年《协议书》原件,并提交给最高法院,毋庸置疑会对“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带来新的转机。(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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