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164票赞成、1票弃权、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大幅修改和完善,聚焦现行法律短板弱项予以补齐,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全文由7章扩展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现行法律每一个条文。特别是针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群体,新法作出多处保护性规定,给予特别关爱呵护。
细化监护责任 加强家庭保护
新法进一步完善总则规定,明确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明确国家责任;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等。
关于强制报告制度,新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新法进一步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细化和完善监护人10项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人不得实施的11类禁止性行为。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交通出行和户外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增加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报告义务;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和具体要求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留守儿童等群体监护缺失的问题,新法建立健全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明确父母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
完善学校保护 充实社会保护
新法进一步强化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充实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加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关爱帮扶。新法明确:“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新法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学校、幼儿园不得超前超量教学,不当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明确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推销或要求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等。
新法明确建立健全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和程序,“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明确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进一步压实有关社会主体的保护职责,加大保护力度。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新法还从未成年人享受照顾或者优惠、提供针对性服务、设置便利性设施等多方面,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规范新闻媒体报道采访,作出适当限制性规定;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非法收养、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的询问义务和报告义务;严格限制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设置与销售行为;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新增网络保护 明确政府保护
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新法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法还明确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强化平台企业责任,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有关义务,明确禁止网络欺凌,“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新法整合、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对国家监护制度,新法作出详细规定。新增临时监护和安置措施,明确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七种具体情形;新增长期监护,明确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责任的五种具体情形。新法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强化司法保护 压实法律责任
新法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职责,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权,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进一步压实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新法还增加规定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等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网络保护相关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