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45号建议的答复
黄汉标等4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承包地管理政策体系防止抛荒弃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建立抛荒弃耕行为约束机制
耕地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宝贵资源,国家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有效利用。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近年来,各地通过探索建立遏制耕地撂荒有效机制、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加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律等多种手段,促进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弃耕现象。一些地方结合实际探索遏制抛荒撂荒的有效措施,如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 对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依法追回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依法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不良信用记录。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指导各地加强承包地管理工作,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进一步健全抛荒弃耕行为约束机制。
二、关于加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