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实施农业“特”“优”战略,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优质发展,进一步把山西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农产品主要供应基地,推动山西—深圳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我厅制定了《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农业“特”“优”战略,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优质发展,加强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山西供深基地”)建设,促进晋深农业合作,参照深圳市有关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供深基地是指山西企业或者深圳企业在山西范围内生产经营管理,产品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经山西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认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基地。
第三条 山西供深基地的认定与监测管理,实行企业自主自愿申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考核推荐、评审公示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山西供深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山西省或深圳市注册、基地在山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企业;
(二)基地产品获得供深食品评价,取得“圳品”标志使用权;
(三)基地产品20%以上供应深圳市场或者供应深圳市场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
(四)基地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其中一项及以上认定(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植物保护、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至少一项管理体系认证,并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六)有关产品(原料)生产基地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种植产品:粮食面积10000亩以上、油料面积5000亩以上、水果面积5000亩以上、露地蔬菜面积500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1500亩以上、食用菌20万平方米以上,自有基地面积占总基地面积的10%以上;
2.畜禽产品:生猪年出栏 2万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30万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0 头以上、蜂养殖3000箱以上,仅限自有养殖基地;
3.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或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称号。
第五条 申报山西供深基地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证明、追溯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三)有效期内的《供深食品评价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供应深圳市场证明材料,与深圳市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基地需提交合作证明;
(五)自有基地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流转)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带动农户还需提供农户清单、面积统计表及购销合同;
(六)有效期内的基地环境及产品检测报告;
(七)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八)其他,如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初审和推荐。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考核公示。根据《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评估细则》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遴选出一批标准程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基地予以认定,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
(五)确认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三年),并在双方官网上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山西供深基地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中有权使用“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标志。
第八条 经认定的山西供深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农产品生产、加工必须遵守供深食品评价规范等标准要求,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全面掌握基地生产者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基地应当与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商店等单位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山西供深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山西供深基地资格;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山西供深基地资格,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使用“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标志。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山西供深基地建立档案,及时对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山西供深基地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当年的基地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当年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山西供深基地农产品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深圳市场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基地应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测样品。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山西供深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山西供深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由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山西供深基地资格,向社会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产品质量不符合供深食品标准要求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20%以上的;
(六)虚报或者伪造供深产品数量、销售总量的;
(七)转借、转让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证书和标志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报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