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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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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11:22:19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贵州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黔农发〔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内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五)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见附件)。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Ⅱ级及以上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市(州)、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一)应急组织机构

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政策与改革处、计划与财务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社会事务促进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市场与信息化处、科技教育处、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畜牧发展处、兽医管理处、渔业渔政管理处、园区农垦管理处、种业管理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省植保植检站、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省农业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由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议启动或终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检查督促有关处室(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

厅办公室: 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舆情监控、信息发布;协调处置影响全局和产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厅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法律指导及审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厅政策与改革处:协助在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调查与处置。

厅计划财务处: 协调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协助在农业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调查与处置。

厅农村社会事务促进处: 协助开展农村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演练的宣传教育。

厅农村合作经济与指导处: 协助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调查与处置。

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协助开展展示展销活动中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厅科技教育处: 协助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协助开展转基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内容。

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 协助开展种植业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厅畜牧发展处: 协助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厅兽医管理处: 协助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兽药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协助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厅园区农垦管理处:协助做好园区农垦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厅种业管理处: 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种子种苗质量安全的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协助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协助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省植保植检站:协助做好农药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协助做好肥料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协助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协助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种植业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协助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协助做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省农业信息中心:协助做好在官网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信息。

4.工作组

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专家技术组、信息综合组等工作组。

事件调查组: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突发事件涉及的产业(行业)主管处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组长由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定。主要负责事件调查、事件影响评估,形成事件调查报告,为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参考。

事件处理组: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厅法规处配合,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主要负责事件现场控制,根据事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并依法处置。

专家技术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信息综合组:由厅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与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解读。

三、监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一)监测预警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事件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Ⅳ级事件时,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2个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并同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农业农村厅应当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4)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及时通报厅办公室和对口业务处室,按程序及时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报告内容及要求

(1)初次报告: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发原因的初步判断、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发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事发新情况,还要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阶段性报告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时以前作出,特殊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鉴定结论、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事件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并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等。由事发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处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

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省农业农村厅接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 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省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三)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见附件)。Ⅰ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农业农村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农村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指导。

(二)指挥协调

1.厅应急处置。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向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四)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三)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六、监督管理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二)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解释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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