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发〔2006〕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2〕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法〔2012〕189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因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农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3.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来源于农产品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来源于农产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4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农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省农产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4.2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国统一指挥下,应对发生在云南省的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 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农产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农产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Ⅱ级事故发生后,根据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要求和工作需要,成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省农业厅成立云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厅办公室、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厅市场处、厅发展计划处、厅财务处、厅科教处、厅种植业处、厅畜牧处、厅兽医处、厅草山饲料处、厅热作处、厅乡镇企业处、厅渔业处,以及事故发生地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担任。
2.2 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处置工作;督促各地区、有关处室及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权限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等工作。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省农业厅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厅市场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的市场监测和产销对接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维护市场稳定。
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
厅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申请及下拨。
厅科教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负责由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厅种植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厅畜牧处:负责组织与畜产品中添加剂和违禁药物残留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厅兽医处:负责组织由兽药残留、动物疫病等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厅草山饲料处:负责组织与饲料及畜产品中添加剂和违禁药物(瘦肉精等)残留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厅热作处:负责组织热作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厅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初级加工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厅渔业处: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省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省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5.1 事故调查组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处、畜牧处、兽医处、草山饲料处、渔业处等处室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驻厅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事故调查组具体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5.2 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 综合组
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发布、调度与上报,文件的起草,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质的组织协调。
2.6 州(市)指挥部
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省农业厅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3.2 人员及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3 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含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饲料及畜产品违禁药物污染、兽药与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组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4.2 事故报告
省农业厅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省农业厅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对口司局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
(2)发生II级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II级及以上事故时,省农业厅应立即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4)省农业厅各处室在接到II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重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事故评估
4.3.1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业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农业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评估。
4.3.2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污染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Ⅲ级和IV级响应。
初步核定为I级事故标准的,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立即向农业部报告,建议启动I级响应。在国家I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II级响应;在国家I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家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II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级响应期间,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地州(市)农业行政部门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州(市)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别由州(市)、县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运行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 指挥协调
(1)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有关处室向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州(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国家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国家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3)响应终止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奖励
对在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农产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农产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省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农产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地方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 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指导突发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突发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