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塑造和维护好云南“绿色食品牌”公共品牌形象。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打造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公共品牌形象,规范使用和管理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图案及色相如下:
第三条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申请全类(45个类别)商标注册,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使用授权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由使用主体向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主体与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授权使用协议(见附件)。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使用权不得买卖或转让。
第六条 下列主体可以优先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使用授权。
(一)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名品名企表彰的生产经营主体;
(二)云南省“一县一业”示范县、特色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三)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认定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七条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推介活动:
(一)开展云南省“绿色食品牌”重点产业、认定基地、名品名企等公益宣传推介活动;
(二)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名品名企开展的企业或产品展销、宣传推介活动;
(三)“一县一业”公共宣传标识牌及主导产业推介活动;
(四)“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标识牌及基地主体开展的相关宣传推介活动;
(五)经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意的其他推介活动。
第八条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经授权后,由使用主体自行印制或加贴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更改图案、色相,但图形大小可按比例缩放。
第九条 下列主体开展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推广应用的成效,纳入日常监测范围,作为动态管理和各项评优、评奖的指标。
(一)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名品名企;
(二)云南省“一县一业”示范县、特色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三)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认定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
(一)不符合本办法五、六、七、八条规定使用的;
(二)产地环境受污染、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云南省“绿色食品牌”相关表彰称号被取消、“一县一业”示范创建考核评价中被淘汰或云南省“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被取消认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的,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云南省绿色食品牌LOGO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失效。
附件: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授权使用协议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