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6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抽检计划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完善本辖区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找准兽药监管重点,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
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监督抽检过程中,要严格核查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
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要加强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审核上报信息,对报送的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情况,要依法组织完成对违法主体的案件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向省局报告查处信息。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结果通报
2021年,农业农村部继续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省局也将对各地假劣兽药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2021年我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七、加强协作配合
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区域联合办案制度。
各地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要严格履行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并加强与相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省局和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6号)要求执行。
联系人: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 李英春
吉林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韩业超
附件:202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