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2021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农产综函〔2021〕3号)部署,根据《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琼农规〔2020〕7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对象
(一)申报认定对象。符合《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琼农规〔2020〕7号)规定的企业。
(二)运行监测对象。全省的165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1),2020年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不参与此次监测。
二、申报认定、运行监测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市、县(自治县)审核。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征求市、县(自治县)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3.推荐上报。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
4.材料评审。具备省级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对市、县(自治县)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5.征求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复核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证监、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后,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6.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运行监测程序
1.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2.材料汇总与核查。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征求市、县(自治县)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出具监测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3.监测结果审定。具备省级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监测意见,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征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证监、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颁发省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三、申报认定、运行监测材料
企业按要求填写《2020年海南省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书》(见附件2)后报送纸质材料1份,并将整合好的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xccy0898@163.com)。材料要列出目录,编好页码,胶订成册,一式3份。一份由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保存,一份报省农业农村厅,一份由企业自己留存备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申报和被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舞弊行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为不合格,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实行属地管理。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在市县注册的,由所在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需由企业生产基地、工厂所在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所在地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
(三)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申报和监测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经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催告,逾期1个月仍不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视为主动放弃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资格证书作废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和监测的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xccy0898@163.com邮箱。
联系人:王世萍、黎文浩,联系电话:65379015。
附件:1.2020年需要监测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2.2020年海南省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书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日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