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在4月1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根据全面脱贫以后的形势任务上的变化,就整合试点范围、资金安排使用重点、资金倾斜支持要求、资金项目监管、组织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和调整优化。
在整合试点范围方面,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据了解,通知与脱贫攻坚期内整合试点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纳入整合的资金范围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方面,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在资金倾斜支持要求方面,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要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32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此外,通知明确,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