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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亮剑” 敢于斗争 全力维护粮食流通法规制度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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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18:01:17

6月10日下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通气会,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察局局长钟海涛就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有关情况和夏粮收购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做了通报。

今年2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是一部极其重要的粮食流通行政法规,系统规范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特别是首次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禁止性行为,补齐了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制度短板。与修订前相比,一个重要特点是,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从原来顶格处罚20万元罚款,提高到500万元,特别是对违法销售的粮食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提高了粮食经营主体违法成本;加强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明确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升了执法监管威慑力,为在更高水平上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粮食市场健康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出台的《条例》,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决定利用半年时间,组织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集中开展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主动履职,勇于担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0日上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暨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五个严格”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效果奠定基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目的,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全面依照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在粮食流通领域全面实现“五个严格”:一是,严格依法治理。实现粮食流通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变,用法治的方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二是,严格责任落实。压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主体责任,落实各类承储企业的直接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内控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三是,严格政策执行。督促粮食经营者按照新修订的《条例》,毫不走样地执行国家粮食收购、储存、销售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四是,严格库存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加强日常库存管理,规范日常管理业务。五是,严格追责问责。对违反政策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和消费者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通过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5方面专项执法行动工作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为确保取得实效,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安排了5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梳理问题清单,着力提高专项执法行动的针对性。结合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辖区内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进行认真排查梳理,特别是梳理出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效果奠定基础。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内容,有效增强专项执法行动的精准度。围绕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聚焦粮食流通经营管理活动,系统梳理了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将《条例》规定的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禁止性规定作为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中之重。如在收购环节,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等内容作为重点;在储存环节,将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等内容作为重点;在销售出库环节,将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等内容作为重点,切实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确保政策性粮食“储得好、调得快、用得上”。

三是,严查重大涉粮案件,注重提升专项执法行动的威慑力。要求各地针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区域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将视情况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查快办。

四是,依规严肃处罚追责,充分体现专项执法行动的权威性。要求各地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五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注重发挥专项执法行动的警示效果。要求各地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典型个案警示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身边的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时间已定 及时对部分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专项执法行动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依照职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12月底,总体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部署启动阶段,时间为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至6月上旬。这个阶段的重点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管局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宣贯、解读;各地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二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时间为6月中旬至11月底。这个阶段的重点是,各地结合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前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管局完成本辖区专项执法行动的总结验收,形成总结报告。第四阶段为成果展示阶段,12月下旬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总,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

为了保证专项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还提出了5项工作要求。第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能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同时,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第三,创新执法方法,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条例》新要求,立足新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大力推行信用监管,探索实施联合惩戒。第四,积极宣传引导,与专项执法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第五,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文明用语、挂牌办公、亮证执法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性。(资料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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