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补充立法不足,细化操作指引,进一步满足公益诉讼新实践的需要。据悉,这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其中河南省三门峡市部分村民在高速铁路桥梁两修路筑坝、填土造田,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一案备受关注。
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具体案情为:2016年2月以来,三门峡市陕州区部分村民在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桥梁南北两侧距桥墩不足100米处分别修路筑坝、填土造田。造成桥梁南侧(上游)塘坝内蓄水约1万立方米,存在汛期溃坝冲击桥梁的风险;北侧(下游)形成堰塞湖,浸泡高铁桥墩,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2018年3月7日,郑州铁检分院依法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三门峡市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市财政拨付资金240余万元用于南交口大桥上下游堰塞湖除险工程。2018年汛期前,堰塞湖除险工程如期完成。经验收,工程能够满足排洪泄洪条件,危及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风险得到排除。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9月1日已正式实施,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我国立法上尚属首次。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的重点不应是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应是重大风险,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未病、治未然。鉴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发性和紧急性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灵活运用诉前磋商程序,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和侵害危险。
除此案外,该批指导性案例还包括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