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政府均有指导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对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要通过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内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