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局长钟海涛介绍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及典型案例有关情况。
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自今年6月份开展以来,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署要求,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勇于担当、狠抓落实、敢于“亮剑”,严肃查处涉粮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作出警告以上行政处罚199例,罚款632.6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3.02万元,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了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山西、四川、福建、宁夏等省(区),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开展粮食执法政策业务培训,解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模拟办案推演等,进一步提升了办案能力,为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预期效果提供了有力保障。黑龙江、江西、山东、新疆等省(区),通过录制电视台访谈节目、现场集中宣讲、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持续报道,营造了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天津、辽宁、吉林、江苏等省(市),采取召开调度会、成立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导,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对粮食质量定等作价、杜绝“打白条”等重点问题进行靶向督查等方式,强化督导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有力推动了专项执法行动。北京、河北、山西等省(市),注重完善执法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与在地垂管局一起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有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黑龙江省由省政府组织成立调查专班,对重大涉粮案件建立粮食、公安、纪检、农发行等协同调查机制,及时调度案件查办进度,保证案件质量。黑龙江、辽宁、湖南、河南、山东、新疆等省(区),对涉粮违法违规问题坚持“零容忍、快查办、重惩处”,严肃查处了一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典型案件,依法依规作出了行政处罚。
“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10例如下:
案件1: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某粮库亏库案。
案件2:黑龙江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稻谷案。
案件3:辽宁省锦州某公司擅自动用省级储备油案。
案件4:河南省漯河市某公司出库短量案。
案件5:河南省某公司最低收购价稻谷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案。
案件6:中储粮某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轮换“以陈顶新”案。
案件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国家粮食储备库地方储备粮轮换“转圈粮”案。
案件8: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公司区级储备粮轮换“以陈顶新”案。
案件9:山东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
案件10: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资料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